
發(fā)布時間:2016-05-06
省委出臺貫徹落實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巡視工作條例》實施辦法
明確省委對全省巡視工作承擔主體責任
???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,加強黨內(nèi)監(jiān)督,規(guī)范巡視工作,日前,省委出臺貫徹落實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巡視工作條例》實施辦法,就省委巡視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機構設置、巡視工作人員管理和教育監(jiān)督、巡視范圍和內(nèi)容、工作方式和權限、工作程序、紀律與責任等作了詳盡規(guī)定。
省委常委會要定期研究巡視工作
實施辦法明確指出,省委對全省巡視工作承擔主體責任。建立省委常委會定期研究巡視工作制度。原則上省委常委會研究巡視工作一年內(nèi)不少于2次,遇有巡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,需要向省委常委會匯報或研究的隨時召開。
省委常委會研究巡視工作的事項包括:學習貫徹中央關于巡視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;研究部署省委巡視工作規(guī)劃、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;聽取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情況匯報;研究解決巡視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;其他重要事項。
辦法指出,成立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,向省委負責并報告工作。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,為其日常辦事機構。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省委工作部門,設在省紀委,內(nèi)設若干職能處。
建立巡視工作人員退出機制
在巡視工作人員管理上,辦法要求建立巡視人才庫,健全后備干部、年輕干部到省委巡視組掛職鍛煉的工作機制,把省委巡視組作為培養(yǎng)鍛煉干部的平臺。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(guī)定進行輪崗交流,并實行任職回避、地域回避、公務回避。
辦法還提出建立巡視工作人員退出機制,對存在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情形的人員及時予以調(diào)整,具體情形包括:不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、不遵守巡視工作紀律特別是保密紀律,或者工作表現(xiàn)不好、原則性不強、不敢擔當;工作能力不強,完成不了組織交辦的工作任務的;身體狀況不佳,適應不了高強度、快節(jié)奏巡視工作的;其他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情形的。
確定各類巡視對象的巡視時間
辦法明確規(guī)定,省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: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黨委和人大常委會、政府、政協(xié)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,設區(qū)市中級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和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;省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,省政府組成部門(直屬機構)、人民團體黨組(黨委)領導班子及其成員;省屬國有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黨委(黨組)領導班子及其成員;省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。
對上述巡視對象,在一屆省委任期內(nèi)至少巡視1次。對各設區(qū)市的巡視,原則上每次巡視時間為2個月;對省委工作部門、省政府組成部門(直屬機構)、人民團體,省屬國有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的巡視,原則上每次巡視時間為1個月。經(jīng)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同意,省委巡視組根據(jù)工作需要,可以適當調(diào)整巡視時間。
辦法還明確,巡視的重點,是被巡視地方(單位)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省管干部。
巡視組不履行執(zhí)紀審查職責
辦法指出,省委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,不干預被巡視地方(單位)的正常工作,不履行執(zhí)紀審查的職責。對巡視期間發(fā)現(xiàn)的重大、敏感問題,應當及時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,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向省委書記報告。
巡視期間發(fā)現(xiàn)被巡視地方(單位)管理的黨員干部有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以及“四風”方面的問題,可以由省委巡視組提出,按照干部管理權限,移交相關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或政法機關速查速辦。
巡視期間,對群眾反映強烈、明顯違反規(guī)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傾向性問題,省委巡視組可以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整改建議。
巡視結果作為考核評價干部的重要依據(jù)
辦法指出,建立健全干部工作運用巡視成果的制度機制。各級黨委(黨組)和組織(人事)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、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(jù)。對被巡視過的地方(單位)的省管干部或擬提任的省管干部,在換屆考察、干部考核、班子調(diào)整和干部選任時,省委組織部根據(jù)需要可以聽取相關省委巡視組意見。
在巡視整改工作上,辦法要求,省委巡視辦應當會同省委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,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方(單位)整改落實工作并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。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地方(單位)黨委(黨組)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。
在督辦過程中,發(fā)現(xiàn)有關地方(單位)整改不力的,由省委巡視組提出整改意見;對提出整改意見后仍整改不到位或敷衍塞責的地方(單位),由省委巡視辦上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后進行通報,或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對被巡視地方(單位)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。(張武明 李偉)